當排水管網的歷史欠賬與極端天氣相遇,許多城市的溢流污染問題就會變得格外突出。
“一些地方宣稱已解決黑臭水體問題,但一場大雨后就返黑返臭。”這樣的現象在全國屢見不鮮。今年以來,浙江、寧夏等地相繼曝光多起溢流污染事件,揭開了城市水環境治理的深層困境。
在浙江衢州龍游經濟開發區,因水環境基礎設施不到位,污水冒管問題時有發生;麗水市遂昌縣則存在通過控制閥門使污水從雨水排口直排的情況;寧夏吳忠市的情況也頗為典型,城區510公里排水管網中,有402公里為雨污合流制,占比近80%。
與此同時,山西、四川、陜西、黑龍江等多省份均在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。
然而,專家認為,在科學推進雨污分流的同時,也要尊重現實情況,避免陷入“分流制萬能”的誤區,導致投入巨大卻收效甚微的結果。
在這種平衡與博弈中,如何理性分析、有效破局?全國勘察設計大師、上海市政總院首席總工程師張辰在由E20環境平臺發起的“水務百年會客廳”活動的第一期成果“青綠書”中強調:“要理性看待溢流問題,重視混接改造,不要一味追求‘合改分’?!?br />
何為“理性”?要采取哪些切實有效的措施?記者圍繞相關問題采訪了專家。
溢流污染是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“必經之痛”,不能以“零溢流”為唯一評價指標 中國環境:在溢流污染治理中,許多城市首先想到的是將合流制改為分流制。但實踐表明,這種方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,面臨很多現實困境。應如何看待雨污分流?面對溢流污染,追求“零溢流”是否現實?
張辰:雨天溢流絕非個例,城市越大越悠久,越易面臨此類挑戰。老城區管網老化、雨污混接改造不到位、管網維護滯后、污水處理廠末端壓力大等問題普遍存在,極端天氣下的溢流污染更是加劇了水體生態壓力。
我認為,要理性看待溢流問題,要重視混接改造,不要一味“合改分”。
雨天溢流污染治理首先是要樹立理性認知。對待這一問題應明確3個認知原則:一是溢流具有必然性。受全球變暖等客觀氣候變化,極降雨的時空分布極不均勻,加上管網容量、降雨強度、污水廠處理負荷等限制,完全避免溢流不現實。二是績效評價應科學全面,不能以“零溢流”為唯一指標,需結合污染負荷、處理效率、實際容量和技術水平綜合考量。三是治理需堅持“持久戰”,雨污管網混接改造、黑臭水體治理、處理設施升級等工程非一日之功,需規劃引領、分步實施。
其次,要避免陷入“分流制萬能”的誤區。我國部分城市盲目推行“合改分”,忽視了老城區管網密集、改造難度大的實際,導致投入巨大卻收效甚微。以上海為例,合流制管網占比6.2%,總長1800公里,且多分布于百年老城區,若強行改造,不僅面臨拆遷成本高、施工周期長的問題,過渡期的工序安排、溢流風險可能進步加劇污染。合流制通過科學改善,輔以加強調落、優化截留倍數、快速處理等手段,也可以有效控制污染。因此,排水體制應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確定,對部分沒有“合改分”條件的地區,應優先推進截流、調蓄等措施,對實行分流制且混接嚴重的地區,應加快推進混接改造。黑臭水體治理過程中,基本消除了污水直排河道的現象,污水管接入雨水管的問題也應該加快治理。
極端情況下應允許低濃度雨水溢流。即使是不斷升級管渠標準,極端天氣下也不可能完全禁止溢流。2012年北京“721”暴雨后,管渠設計標準已從最低“3年一遇”提升到“5年一遇”,重點地區可達“10年一遇”,但極端天氣下的溢流問題依舊嚴峻。一方面,管渠設計標準應考慮到極端降雨的具體強度;另一方面,低濃度的“有限溢流”機制也必須建立,且要做好三點:一是快速處理,通過格柵、混凝等工藝,去除主要污染物,確保水質優于未經處理的合流污水。二是總量可控,結合受納水體環境容量,設定年度溢流總量上限,并實時監管。三是及時告知公眾,明確當地的控制標準、處理措施及影響范圍,避免公眾誤解。
溢流標準不要“一刀切”,且要避免陷入“越嚴格越先進”的陷阱 中國環境: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溢流,各地情況差異很大,標準如何確定?要推進這項工作面臨的瓶頸有哪些?應如何科學落實?
張辰:溢流污染治理的核心瓶頸是缺乏科學標準,既缺乏明確的溢流排放限值標準,也缺少系統的治理效果評價標準,導致監管無據可依、治理盲目推進。
我國地域遼闊,氣候條件、水體承載力、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顯著,統一的“一刀切”國家溢流標準體系并不科學,可以由各地方主導建設,結合受納水體功能定位、降雨特征等因素差異化制定,進而從地方標準推進到流域區域標準,比如,目前上海已經制定并頒布溢流管控要求。國家層面則應出臺相應技術指南,明確標準制定的原則、方法和核心指標框架,指導地方科學施策。
流域層面可以建立協同標準,對跨行政區域水體,建立統一的污染負荷管控目標,避免相鄰地區標準沖突導致污染轉移。如太湖流域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,可基于流域環境容量核算區域總溢流污染限值,再分解至各城市執行。管網治理與運維標準也需同步配套。溢流控制不能僅聚焦排放端,更需從源頭規范管網建設、維護標準。明確管網清淤周期、分流制管網混接率控制閾值,以及調蓄設施的運維技術要求,通過管網健康度提升減少溢流污染負荷。
值得警惕的是,標準是標尺而非“枷鎖”,要避免陷入“越嚴格越先進”的認知陷阱。雨天污水處理的排放標準應適當放寬,納入持續降雨條件下的彈性條款,允許經快速處理的低濃度污水排放,重點控制感官指標和關鍵污染物。過度嚴苛的標準不僅難以落地,還會導致治理成本不合理激增,從而阻撓溢流污染的治理進程。
建設快速處理設施,研發CSO集成處理設備,建立快速檢測標準 中國環境:您剛才提到,極端情況下應允許低濃度雨水溢流,但要做好快速處理工作。具體應開展哪些工作?
張辰:在理性看待雨污合流制下的溢流問題(CSO)和允許“有限溢流”的前提下,快速處理設施的建設與CSO集成處理裝備的供應必須跟上。國家層面目前已經明確鼓勵各地“在完成管網建設改造的前提下,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”。建議住建、生態環境等多部門協同推進,聯合出臺專項政策,明確快速處理設施的建設標準、技術路徑及排放要求,將其納入城市排水系統總體規劃。
CSO集成處理裝備的研發則要聚焦“高效、緊湊、經濟、智能”四大目標。技術路線上,優先采用物理化學工藝組合,減少生物處理單元帶來的運維復雜性。裝備性能上,需適應瞬時流量波動大的特點,具備快速啟動、自動調節藥劑投加量的功能,確保處理效果穩定。
同時,要建立快速檢測標準,降低溢流檢測成本。溢流檢測是污染治理的前提,要建立簡單高效的標準與方法,降低投入成本。快速檢測標準的制定要突出績效導向,要精準檢測、按需檢測。一是簡化指標,聚焦核心污染物,不盲目追求全指標檢測。二是縮短時間,利用便攜式設備與快速檢測技術,為應急處置提供即時依據。三是減少頻次,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設定檢測頻率,避免早天無效檢測與浪費。
來源:中國環境